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海盐县企业投资项目涉水审批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盐政办发〔2018〕107号),同意准予承诺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海盐县企业投资项目涉水审批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盐政办发〔2018〕107号),同意准予承诺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意准予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意准许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意准予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意准予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意准予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意准予许可。